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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务执行人怎么办 买卖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来源:北京债务欠款纠纷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债务欠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

 宋,北京债务欠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找不到债务执行人怎么办

找不到债务执行人怎么办

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债务人的概念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按法律规定,你可以积极去查找被执行人的有没有其他财产,如果有的话,你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看了上面的问题,相信你已经对于找不到债务执行人怎么办这个问题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我们在寻找债务人的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如果你在执行过程中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疑惑,这个时候你可以向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服务。

买卖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1、买卖合同是否具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文书的条件

《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毋庸置疑,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也可以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故完全符合第一和第三个条件。买卖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关键是看是否符合第二个条件。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它产生两项方向相反的债务,且两项债务互为对价。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意思十分清楚。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存在,阻碍了买卖合同成为一类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要赋予买卖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就必须保证具备强制执行情形时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阶段,被执行人不存在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现以上述笔者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进行分析。该合同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大体如下:合同签订后7日内买受方先支付20%的定金。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买受方确定愿意向其提供房地产转让款贷款的银行,并提供银行核准向其提供贷款核准证明,同时买受方应向出卖方立付款委托声明书,声明该贷款应按借款合同之约定的用途由银行在第一时间直接支付给出卖方。买受方向出卖方提供贷款的核准证明之当日,同时向出卖方支付一小部分房地产转让款。自出卖方收到前款所列核准证明及转让款之日起,出卖方积极配合买受方在90天内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取得过户后的产权证后,买受方即刻以该房地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剩余房款。从中可以看出,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出卖方的合同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只有买受方还存在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因此,房产过户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十分明确的,也不存在买受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可能性。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方如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剩余房款,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完全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这一条件。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对该买买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需要修改合同中的强制执行条款。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该条款最后修改如下:“在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办妥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转移登记手续后,如买受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支付剩余房款义务时,买受方自愿放弃诉权、抗辩权并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本约定优先于合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适用。”这一修改也扫清了买卖合同具强公证的障碍。

2、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如下: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其中,第六种情形是兜底条款。

基于上述强制执行条款是整个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事实,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前五种债权文书。它应该属于第六种情形。即只要具备《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债权文书,就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买卖合同虽然是双务合同,但如果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的买卖合同就转化为单务合同了,即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成为单一债务,买卖合同就具备典型的单一债权文书性质了,完全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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